2012年3月,邓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邓政〔2012〕4号),在土地、财税、规费、投资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工业和生产经营性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执行;同时政府对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每亩奖励6万元;对投资在1亿-3亿的项目,每亩奖励10万元;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超过223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单独供地。
第三条 凡符合园区规划并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只要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投资者以BOT、BT等多种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财税政策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的100%、后2年的50%,市政府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招商引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6年进行奖励,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按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 20%奖励给经营者。具体标准为:年缴纳所得税100-200万元的,政府将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超出200万的,将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20%奖励给企业。
(三)规费政策
第六条 凡是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免除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以内收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七条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规费优惠外,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注册费和验资费,由市政府全额补贴。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建商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或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进驻,减半收取市本级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的有关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投资服务
第九条 产业集聚区负责对外来投资项目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建设等许可、备案、核准及批复手续。
第十条 凡入驻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项目,政府申报,确保生产经营用电享受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为招商引资入驻项目提供供水通、排水通、主干道通、电力通、电话通、宽带通以及场地平整等“六通一平”基础设施服务。
第十二条 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检查、环境监测和政法机关查办案件外,其他部门均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确需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要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文件,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其企业法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优先提供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户籍迁入、入学等服务。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运输原材料及产品货物的车辆发放“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