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建项目的业主以及向该区引进企业及投资项目的集体或个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旅游商品加工、制造、研发及相关企业均可入驻。
(二)打破行政区域,各乡镇符合入驻县旅游产业集聚区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入区生产;符合入区条件的新建企业,在区以外原则上不再审批。
二、扶持政策
(一)提供配套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由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规划和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提供给入驻企业。
(二)优惠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2.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一次性收费(除城市建设配套费外),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以上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三)优惠使用标准化厂房
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化厂房由管委会统一配置、管理。凡入驻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前两年免收厂房租金,从第三年起按栾川县城区内企业用房的最低标准收取租金;若一次性购买,可按成本价格出售。
(四)优先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集聚区内的企业工人入住,按低于市场价格30%的价格收取租金。集聚区内企业工人及其子女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教育、医疗、就业培训、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服务。
(五)税收优惠政策
1. 入区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2. 入驻集聚区的小型微利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起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入驻集聚区内的旅游商品研发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做为研发资金。
三、服务保障政策
(一)集聚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领办制”。对入驻集聚区内的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时,管委会全程领办。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管委会协调有关乡镇及部门帮助解决。
(三)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职能部门到区内企业检查工作,须征得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区内企业摊派、拉赞助。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四、奖励政策
(一)各乡镇在县旅游产业集聚区建设的企业(含招商引资企业),由集聚区管委会统一管理,有关投资、利税等统计指标仍计入该项目所属乡镇。
(二)各部门向集聚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三)各部门为集聚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四)凡引荐项目在集聚区内建成投产的,属旅游产品研发、加工、制造类项目或高科技研发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类项目(不含房地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栾发〔2009〕5号)规定给予引荐人奖励。
(五)凡符合旅游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商品加工、制造企业,投入营运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二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企业做为再发展资金。
2.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单体项目,投入运营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二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企业做为再发展资金。
3.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县财政给予资金奖励或同期银行贷款贴息扶持。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根据贷款额所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县财政给予为期两年的贷款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10%以下的(含10%),给予50%的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10%—30%的(含30%),给予40%的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30%—50%(含50%),给予30%的贴息。无银行贷款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资金奖励。
4. 入驻集聚区的综合体类项目,其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建成投产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5. 入驻集聚区的项目,凡达到《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栾发〔2009〕5号)中财政奖励扶持政策标准的,按照栾发〔2009〕5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
6.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县政府为该企业负责人颁发“突出贡献奖”,给予一定奖励。
五、政策兑现程序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六、其它
(一)本文中所涉及的税收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
(二)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省、市、县有明文规定的,按最高限享受。
(三)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省、市、县若出台新优惠政策,按照新优惠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由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