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高汉:解读《新消法》

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 信息来源:手机质量投诉中心

3月13日,“第八届全国消费电子行业客户服务工作会议暨2013年度消费电子行业客户服务工作表彰大会”在北京万寿宾馆举行,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为大会致词并对《新消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武高汉发言原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要祝贺本次工作会议圆满成功,市场经济是消费者的主权经济,消费者和经营者具有同等地位和同等的作用。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里有一句话叫做,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这在党的政治性、纲领性文件中尚属首次提出。说明,我们新的党中央对消费者保护工作高度的重视。正是在这样的精神指导之下,《新消法》诞生了。

有人说你这个说法牵强了,据我们了解《新消法》诞生在前,改革决定诞生在后。确实如此,但是这两个重要的文件是在同一时期起草的,那么起草人在起草消法的过程中,也在认真学习和领会改革决定的草案。所以,《新消法》确确实实是在改革决定的指引下起草出来的。

一、学好《新消法》。有的经营者说我已经学好了,我甚至可以做到倒背如流,而且我学以致用,立竿见影。比如说中国的餐饮行业就说了消法里没有规定禁止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因此我规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违法。另外,消法里也没有规定我提供消毒的碗和筷子收取消费者一块钱、两块钱是违法的。因此,我也可以这么做。那么消法中还没有规定可以设定最低消费,还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东西丢了以后经营者要承担责任等等。什么意思?法无规定,即可行。改革决定中还说了一句,经营者自主经营,因此这是我的自主经营权。要提醒经营者注意,紧跟着这句话后面是公平竞争四个字。同时还要提醒大家注意,学习法律法规,包括消法在内,读懂了文字还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领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把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的问题都概括的那么具体、那么详细。如果是那样制定法律的话,我们的法律可能永远也制定不完。

因此北京市工商局根据改革决定的精神,根据消法的精神,宣布谢绝自带酒水等六条规定是霸王条款,如不取缔,罚款三万。人民法院宣布如果餐饮行业不按照北京市工商局的要求办,消费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将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换句话说,向霸王条款开战这个序幕已经拉开。是不是仅仅在餐饮行业里有霸王条款?还不是。最近有关部门聘请100多位专家对我们汽车领域中的各种各样的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汽车行业的文件每一个品牌大概要这么一罗一罗的,没有任何一个消费者能够有耐心读得完,有水平看得懂。这100多位专家对所有的品牌的所有的文件进行了研读,发现有807条涉嫌霸王条款。我不知道我们政府部门是不是已经高度关注到了我们的电子行业,是不是正在聘请专家对我们的文件进行研读。如果没有807条,有407条也是非常正常的。我想说的是学好《新消法》就一定要领会消法的原则和精神,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审视我们过去的所作所为。如有不当之处,均应予以纠正。

二、用好新权益,消法仅次于宪法,是对13亿人的普遍授权。换句话说,也是给我们在座的各位消费者的授权。13亿人,人人都是消费者,吃穿用住行,事事都是消费。因此《新消法》中的每一项新权益都是我们所有消费者的福祉。因此,我们应当用好。

比如说惩罚性的赔偿规定,第一个改动,过去是两倍,现在是三倍。这是以购买价格为基础。第二个改动以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为基础,向上增加两倍。什么意思?你把我吃坏了,看病了、住院了、打针、死亡了,要以消费者受到所有损失金额为基础向上翻两倍。三、我买了一个有色馒头一块钱,按照食品安全法也就是一赔十,赔你十块钱而已。但是《新消法》规定,不足500元要按500元来计算。换句话说,以欺诈为前提,最低赔偿500块钱人民币。四、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根据改革决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消费者购买食品、购买药品发生了问题,知假、买假、索赔,法院予以支持。举一个案例,消费者到超市买香肠,发现在一大堆香肠里有14根是过期的,好的我不买,我就买这14根过期的,外加一根不过期的。交钱,交钱之后立即奔服务台,要求一赔十,14根香肠,将近500块钱,10倍,即5000元。经营者说你这是不当得利,我们辛辛苦苦干一个月也挣不了5000块钱,你在一分钟之内就想挣5000,门都没有。第一,我疏忽了,我不知道它们过期了,第二,你不是消费者,你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因此不给。到了法院,法院判决,第一,经营者不得以不知道进行抗辩。第二,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知道进行抗辩。这在法律理论上是重大变化,过去对欺诈的认证是四个要件,第一,经营者有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实施了这种行为。第三,消费者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第四,消费者在受蒙蔽情况下买了这个商品。如果符合这四个要件,这样的消费者一辈子都不会发现自己受骗。因此消法第49条原来就基本上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什么?四要件变成了两要件。第一,你卖了这个商品没有?你卖了。第二消费者买这个商品没有?买了,这就可以认定欺诈。你该一赔十,就是一赔十,你该一赔三就是一赔三。

在沙漠里有一种树,叫胡杨树,生根500年不死,死后500年不倒,倒后500年不腐,被认为是防沙固沙的功臣,但是这种树一年四季光秃秃非常的难看。有领导说这个树这么难看,专家说这个树的叶子刚一长出来就被一种虫子吃掉了。所以他老是光秃秃的。领导就要求治虫,要让这个树绿起来,专家说很简单,打点农药就行,虫子就死了,树叶都长出来了。领导就特别的高兴,你看这多好看,没过几天,所有的胡杨树都死了,为什么?因为天气热,水分少,没有树叶他能够活,蒸发的少,树叶长出来了,就使他蒸发的量大了,大到什么程度?大到胡杨树不能继续生存。

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他们的功能,他们的最终效果,最终目的是促进我们市场经济这颗大树茁壮成长。有人说他仅限于食品和药品,我认为任何一个理论不会受商品品种的限制。因此,很快会波及到包括我们电子行业在内所有行业。

据我了解,比如说我们电子行业中有的产品标称有什么功能,实际上没有什么功能,有的产品标称自己用的是某种最好的原件,实际用的是某种较次的原件。有的产品标称自己是多少多少万像素,实际上就没有多少多少万像素。有的产品标称自己是多少多少G,实际上没有多少多少G。像这样的情况,我觉得消费者在用好新权益的过程中,很可能会提出加倍赔偿。

第三,担好新责任。在座各位都是经营者,消费者所有新权益对应就是在座各位经营者的新责任。比如召回、比如三包、比如说举证责任倒置,这是《新消法》的新规定,召回承担是无过错责任。经营者在设计生产产品的时候,由于科技的限制,不能发现这种产品未来所产生的那种危险。从理论上来讲经营者无过错,但是消法规定你得担责任。在承担这个责任的时候,修退换是经营者说了算,因为是无过错责任。但是《新消法》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要由经营者承担,这一点在过去是没有明确的。所以在过去召回的过程中所有产生费用一般是要由消费者来承担。

那么三包的变化是什么?修、退、换变成了退、换、修,什么意思?何为三包,经营者违约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从理论上讲那就是消费者说了算。我要求退,符合条件,你就得退。我要求换,符合条件你就得换。而不是说你经营者说了算,我说他该修,我说他该换,我说他该退,我说你得承担折旧费,包括七天之内可以退货,15天之内可以换货。那消法的提法就是不是这样,凡符合条件消费者都可以要求退或者是要求换。举证责任倒置以缺陷产品,六个月之内举证责任倒置,在座各位都是专家,意味着将来经营者要不断的探索。

有一个消费者给自己的自行车打气,打气筒出来一个珠子,把消费者打死了。经营者说我产品合格证,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我不承担责任。这个珠子蹦出来肯定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如果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我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就赔付。到了法院法官说咱调个个,你证明一下你产品质量是合格,你证明一下消费者使用不当是如何的使用不当。你要是证明出来了,消费者使用不当,那说明你的设计质量有问题。你要是证明不出来,那你就去承担责任。这样的前提下经营者只能承担失败,法院判决如数赔偿消费者。

说一句不太好听的话,类似这样的问题是谁主张,谁举证。消法把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给了我们经营者。因此,我觉得在这方面的责任大很多。有的经营者说了当好经营者的标准是什么,我模范遵纪守法行不行,不行,因为法律是最低道德标准。我们在座都是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如果我们踩着法律边缘走,仅仅做到不违法,那水平太低。我们承担责任方式方法应当是全面超越《新消法》,有不对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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