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文 号:豫财企〔2014〕92号
政策主要内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安排我省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1.支持方向:
(1)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支持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外贸结构;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蚕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出口企业信用保险;促进出口基地,国际营销网略,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鼓励我省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对企业以一般方式进口我省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能源原材料等商品,参照国家有关进口贴息政策予以资助。申报进口贴息商品应符合当年度公布的《河南省鼓励进口商品目录》,且为当年度完成进口报关的商品。
(3)促进优化贸易结构,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及文化产品出口,以及外贸出口产品品牌、质量体系认证等建设。
(4)支持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含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矿业合作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及境外投资项目给与补助。
(5)支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支持国际贸易纠纷对我省产业和企业损害预警系统及数据库等建设;支持企业提起贸易救济调查,对中小企业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等给与补助。
(6)支持开展外经贸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
2.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与支持。
3.申报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企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者备案并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
(2)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所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且须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4.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1)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2)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企业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财政厅服务业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程明 0371—6580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