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银监发〔2015〕8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商业银行年初要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对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2.商业银行要制定并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勤勉尽职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其合规责任。
3.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4.商业银行要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
5.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6.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
7.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有效整合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与发布渠道,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银证合作、银担合作,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发挥非存款类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河南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晓萌 0371—69332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