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豫政金〔2016〕135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允许注册地在省辖市辖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同城跨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但不得跨县(市)。
2.允许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省辖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3.经属地政府或省级主管单位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并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大型骨干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围绕该企业供应链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融资担保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奇锋 0371—696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