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较多,涉及到各个方面。按照省企业服务活动的有关要求,我就政府采购、涉企资金、促进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政府采购政策
国家和我省都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旨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一是预留份额。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规定预留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不低于18%,我省规定不低于20%,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评审价格折扣。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三是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四是禁止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除上述政策外,还在同等优先、鼓励大中型企业分包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中标合同资金支付进度等方面,出台了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和节能环保产品使用的规定。
二、关于制造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一)支持产业集聚区、创新示范区建设
一是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产业集聚区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产业集聚区内研发设计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展览销售中心、咨询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产业集聚区上规模、上水平。
二是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省财政拟统筹资金3亿元,重点支持示范区建设重大公共创新平台、集聚高端创新人才等,完善财政配套政策措施,推动示范区普惠性政策实施和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
三是支持双创平台建设。研究出台支持众创空间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闲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给予补贴;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运行费补助。从2016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全力支持众创空间等平台建设。
四是积极支持双创城市示范工作。洛阳市已获得第二批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城市,在2016-2018年获得6亿元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涉企资金政策
一是先进制造业发展资金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14亿元,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制造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中小微等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政策。从2015年起,对我省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省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三是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主要内容:新能源汽车采取在国家补助基础上累加补贴。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2016-2020年购置新能源汽车按照不高于中央标准的40%给予补贴,同时对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应技术标准建设完成纯电动客车充电站和专用车充电站、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辖市以及有关县(市)政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综合奖励。
四是支持主食产业化政策。从2012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粮油精深加工、粮油加工企业科技创新,着力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做大做强粮食产业。
(三)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要求,2015年省财政先后设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中小企业发展、互联网+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综合开发股权投资等涉企基金7支, 规模157亿元,财政投资30亿元,社会出资128亿元,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予以支持。
(四)促进企业减负增效政策。
一是运用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每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不裁员、少裁员,2015年7月,我省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覆盖范围,凡我省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4.5%以内的企业均可申请。
二是降低社保费率,促进企业减负增效。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降低至19%,对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基金结余弥补。同时将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2%,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均暂按两年执行。
三、支持小微企业政策方面
(一)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补偿;对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辖市、县(市),按照到位资金规模总量不高于30%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同比例给予奖励。
(二)小微企业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省财政统筹资金5亿元,委托省担保集团管理,通过再担保合作机制规范担保机构业务运作,充分利用代偿补偿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担保出现风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首先由担保机构全部代偿,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按照实际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实际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三)小额贷补助资金。为落实国家就业创业精神,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运行财政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统计监测。2015年,预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5.4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2.4亿元,扶持12.3万人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和企业吸纳就业51.2万人。
(四)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继续实施“河南省小微企业扶持工程”,财政厅牵头,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资金量及成本优势,依托省担保集团龙头企业优势,在担保行业风险呈上升态势的背景下,共安排39240万元注入全省142家政府控股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其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成功支持我省县域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继续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担保服务。
(五)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省认真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延长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时限等税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四、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通过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物流、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旅游、养老、健康以及融合类服务业发展。支持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
(二)支持外向型企业政策。一是对参加境内外大型展会的企业,财政给予一定支持。二是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获取国际认证的费用给予50%补贴。三是进一步完善信贸协作机制,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所缴保费给予50%补贴。积极发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所缴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为吸引省外资金投资,我省还出台了对当年利用境外、省外资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三)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我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我省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