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 信息来源:委政策法规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99号

    政策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注:有关内容需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黎 0371—6676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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