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 信息来源:委政策法规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信部
    文    号:财库〔2011〕181号

    政策主要内容: 

    1.禁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预留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评审价格折扣。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4.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宋熙文  0371—6580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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