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豫财购〔2013〕14号
政策主要内容:
1.同等优先原则。在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买小型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的零星采购项目,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小型微型企业。
2.鼓励大中型企业分包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允许中标、成交的大中型企业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小型微型企业完成,但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交由小型微型企业完成的项目及工作量。
3.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协调和引导专业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简化信用担保审查程序,建立合理、优惠、互利的担保费率机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
4.加快小型微型企业中标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当依法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宋熙文 0371—65808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