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豫人社〔2015〕3号
政策主要内容:
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1.补贴政策适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申请条件。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具备的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3.稳岗补贴项目: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适用范围和申请使用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其中:职工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发放生活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单位部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助,实行先支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培训职工人数及为其支付培训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助。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谦 0371—6969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