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 信息来源:委政策法规处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文    号:豫人社〔2015〕56号
    政策主要内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新的生育政策,认真测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合理确定费率。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生育基金使用范围的不同,区别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不支付生育津贴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但平均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莉  0371—6969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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