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 信息来源:委政策法规处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16〕7号

    政策主要内容:

    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

    1.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

    2.做好职工安置,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3.加大金融支持,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4.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5.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调整完善煤炭出口政策,鼓励优势企业扩大对外出口。

    政策解释部门:省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亚松  0371—6969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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