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 信息来源:委政策法规处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16〕6号 

    政策主要内容:

    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1.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2.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3.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

    4.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5.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政策解释部门:省发改委工业发展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帆  0371—6969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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