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 信息来源:委政策法规处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1〕137号

    政策主要内容: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鹏  0371—6676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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