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6〕45号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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