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财税〔2008〕117号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注:有关内容需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黎 0371—6676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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