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豫工信政〔2012〕68号)

发布时间:2016-11-04 00:00 信息来源:本站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政〔2012〕68号


省盐务管理局,机关各处(局、室),各省辖市无线电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现将《河南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河南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的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评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别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为依据,一案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91分以上为优秀案卷,81-90分为合格案卷,61-80分为基本合格案卷,60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

案卷按得分多少排列,分数相同的,案卷文书种类多的在前;单位按照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排列。


第六条  本厅成立案件评查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自查、互查、抽查等评查活动。

第七条  厅各行政执法部门、各省辖市无线电台管理部门要进行自查自评,自查报告要如实反映本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总数和其中被认定为错案的案件数(标明法律文书文号)及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可以组成若干评查小组进行互评互查,每小组评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评查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评查得分和扣分理由要有书面记录,评查报告应当由评查人员签名。

第九条  案件评查工作小组抽调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对厅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统一评查,并形成评查报告。

第十条 评查过程中或者评查后,应将初评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并听取被评单位陈述、申辩。

经批准,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案卷评查结束,负责评查的机构应当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配合、支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过错责任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评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由评查小组针对个案,查阅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后,集体研究评查标准并确定案卷分值和等次。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一)未按规定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自查报告的;

(三)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轻微的,建议所在单位依法处理;给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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