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豫工信办节〔2017〕96号)

发布时间:2017-09-05 00:00 信息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省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验收程序,我委研究修订了《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9812点前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联系人:梁晓枫    

  话:65509953(兼传真)

  箱:hngxtjn@163.com

                              201794


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环保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工业企业自主、自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工业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工业企业开展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评估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后,对其取得的清洁生产水平、绩效及提升效果进行检查、核实、评定和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从事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七条  鼓励所有工业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通过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升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水平。

第八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填写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审核。对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原辅料、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污染防治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建立物料、能量、水等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三)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四)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五)编写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三章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

第十条  企业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

(三)审核工作记录(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成立评估专家组,对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包括:

(一)专家组提前三个工作日阅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查阅、核实相关材料,包括通过审核工作记录明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分析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绩效指标。

(三)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进展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主要内容等;审核咨询小组人员介绍咨询工作相关内容。

(四)专家组依据对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分,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不规范,审核工作记录严重缺失或失真;

    2.审核报告深度不够;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不具备可行性;数据来源不明确、准确性差;清洁生产绩效指标不明确。

(五)评估通过的企业,按照专家组评估意见整改后,将资料交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不通过的企业,按照专家意见持续改进并重新评估。

第十三条  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

第十四条  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达到验收条件后,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验收自评报告》;

(二)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与清洁生产方案相关的节能量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后企业与地方节能、环保主管部门连网的能源、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验收依照国家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制定完整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告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四)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企业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成立评估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包括:

(一)审阅《自愿性清洁生产验收自评报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组评估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情况、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三)考察生产现场,主要内容为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核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四) 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复核清洁生产实施前后各项评价指标提升情况,对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定,并形成现场验收意见。

第五章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有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服务咨询机构协助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 5名以上(含5名)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1名人员具有高级职称证书。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参与同行业其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需具有在该行业开展3项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协助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或公示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规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等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经培训合格、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不低于7名,其中至少2人具有高级职称证书,及至少5人具有中级职称证书(或能源环保相关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在拟服务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业绩不低于3项,或环境影响评价、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节能规划等相关咨询服务业绩不低于5项;

(五)按章办事、服从管理、求实诚信、实事求是;

(六)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六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在申报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绿色工厂/园区、绿色信贷、先进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扶持资金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其相关的培训等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具有同等能力、同等条件的能源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和协助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二十九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弄虚作假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