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委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04 00:00 信息来源: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依据我委所属公共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我委所属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省工信委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委所属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委所属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委所属公共机构有关节能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一、节能管理

1、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2、委所属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3、委所属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员工作,每年115日前如实上报本级部门能源消耗情况。

4、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二、 节能措施

委所属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1、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3、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4、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5、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6、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7、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8、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9、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10、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三、监督和保障

    委节能办加强对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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