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联装〔2015〕140号)

发布时间:2018-01-05 00:00 信息来源:装备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将《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8日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河南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装备,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内或河南省境内首台(套)、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认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装备,重点领域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工业机器人、大型成套装备、机床工具、工程机械装备、重型矿山装备、电工电器装备、化工机械装备、冶金机械装备、农业机械装备、轻纺机械装备、医疗器械装备、内燃机、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航空航天装备、船舶制造、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机械等。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征,并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六)质量可靠。产品需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省辖市(直管县)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
(二)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材料承诺书(见附件3)。
(四)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推荐函。推荐函要求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同领域专家共同出具,并附专家简介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产品标准,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及时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按照本办法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意见定期提出《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建议名单》。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建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正式公布《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并颁发《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撤消认定结论,收回认定证书,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
          2.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
          3.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材料承诺书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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