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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食盐批发许可

发布日期:2018-07-26 信息来源: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1 

食盐批发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盐业管理办公室

2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盐业管理办公室

10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盐业管理办公室

5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盐业管理办公室

2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盐业管理办公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50981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受理地点:郑州市熊儿河路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