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食盐批发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1 |
食盐批发许可 |
无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盐业管理办公室 |
2日 |
5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盐业管理办公室 |
10日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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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盐业管理办公室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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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盐业管理办公室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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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盐业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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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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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550981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郑州市熊儿河路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