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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职权(15项)

发布日期:2018-07-2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79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产业政策处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第九条第一款:“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条:“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80 工业和信息化
行业准入前期审核
原材料工业处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13号)、《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产业〔2009〕第45号)、《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产业〔2010〕第13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号)、《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信产业[2010] 第99号)等。包括:乳制品、船舶、铸造、农机、氟化氢、合成氨、钢铁、铸造、稀土、钨锡锑、焦化、铜、铅锌、镁、钼、铝、铁合金、电解锰、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防水卷材、岩棉、耐火粘土、印染、铅蓄电池、废旧轮胎、废钢铁、日用玻璃、印染、农用薄膜、葡萄酒、浓缩果蔬汁(浆)加工、粘胶纤维、光伏制造、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电石、黄磷、纯碱、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道路和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等行业准入前期审核等。
81 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及数据采集 原材料工业处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消耗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生产第三类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区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数据。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地市汇总、核实所有填报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直接由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汇总、核实所有填报数据。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汇总本地区数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82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审定 规划处     《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第八条:“创建申请: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河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豫政办〔2009〕161号)四、示范基地考核原则及管理:“(二)创建工作程序:3.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和环保厅等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4.批复及授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进行批复,并授予“河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
8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审定 中小企业服务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第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工信部关于做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67号)二(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 〔2012〕81号)第七部分二十三条:“推进服务体系建设中明确指出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84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审定 中小企业服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 〔2012〕81号)第三部分七条:“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2〕81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 〔2013〕5号)第二部分(五)条十三款:“‘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工信部关于做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67号)二(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加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和认定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85 民航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划定 无线电管理局     《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划定和调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86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87 煤矿“三下”(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设计审批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第七十九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简称三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88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生字第237号)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落实项目资本金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初步设计。”
89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90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91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所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2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准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93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河南省煤炭条例》(2005年9月30日通过 ,2006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