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制度是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保障

发布时间:2020-10-21 15:20 信息来源:求是网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阐述了公平竞争制度逻辑架构,强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可见,公平竞争制度是一个包含竞争性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公平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制度集合,是以竞争政策为前提,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以公平竞争监管为保障的制度体系。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只有竞争是公平的,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竞争性政策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本制度,是以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为目标选择,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制度安排。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以竞争政策为基础来协调统领其他相关政策,并通过构建高标准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来实现;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优化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市场运行规则,尤其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的政策体系;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放管服”改革为切入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与企业的“负面清单”建设,最大限度减少乃至取消政府的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行为,给市场主体放权,促使市场主体享有“法律下的自由”,自主实施自己的经济行为。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有效保护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只有产权得到依法平等有效的保护,市场主体才能放心投资经营,市场交易才有前提条件。以公平为核心原则,把平等保护产权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础,实施全面平等依法有效的产权保护,发挥产权的有效激励作用。一是坚持产权保护的全面性。进一步优化产权保护制度,切实做到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依法全面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同时也包括各类产权客体全面性,既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又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二是坚持产权保护的公平性。把平等保护产权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促使各类产权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清理废除各种歧视性政策和做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完善公平或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构建完备的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四是坚决消除各种侵权情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一致市场准入制度。《决定》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生产许可制度,健全破产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各类市场主体一致市场准入制度,是适用于所有投资者、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公平竞争审查就是制定市场准入、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在于事前规制,强调公平审查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执法机构在公平竞争审查中的作用,通过明确法律授权的方式让竞争执法机构参与到竞争审查中去,明确对违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充分利用现有的相关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此外,还要完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设置不合理的准入、退出市场的条件,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歧视性补贴政策等进行责任追究,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现存妨碍统一、开放市场,有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优化政府职责,推动规制型政府建设。政府是竞争政策的制定者、维护者,是产权保护制度的推动者,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与义务主体。政府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为目标,以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都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推动竞争性政策的优化,关键是促进市场开放、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要充分认识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的重要性,公平竞争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行的保障,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建设与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这项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制度建设也不会一劳永逸,需要在切实执行现有的制度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创新实践,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制度,使其系统化、科学化,使其既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又要内嵌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求政府做好公平竞争制度的顶层设计与系统集成,对各种竞争政策有效系统整合。正如《决定》所要求,“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破解公平竞争制度中的“碎片化”、“冲突化”和“非规范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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