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规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各处(室、局,以下简称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拟定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各处室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应主动或在厅办公室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厅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厅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厅及各处室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厅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厅制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厅主持制定的行业标准名称、摘要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全文。
(五)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统计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八)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九)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厅负责分配的国家资源、财政性资金的分配情况。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厅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厅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厅门户网站(http://gxt.henan.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厅机关办公地点的窗口部位,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各处室在厅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编制处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除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厅办公室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相关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收到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答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厅办公室;认为应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在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厅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承办处室无法在厅办公室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厅办公室在汇总相关处室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厅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经核实,我厅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厅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厅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厅办公室建议追究其相关责任。
厅办公室定期对厅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的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处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厅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厅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并形成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厅直属事业单位,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豫工信内文〔201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