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7 09:20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处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等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安全生产处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安全生产处

审核3、审核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政策研究和法规处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安全生产处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安全生产处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安全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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