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使用审核(批)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化学工业处 | 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由核定单位和申请企业进行修改。 | 化学工业处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拟定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企业,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政府网站公告。 | 化学工业处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批复文件;按规定送达申请单位或企业;信息公开。 | 化学工业处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严禁违规生产、建设、使用。 | 化学工业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0988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