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煤矿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煤矿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无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审核 | 3、审核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 政策研究和法规处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7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服务电话:0371-6550765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