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对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无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审核 | 3、审核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 政策研究和法规处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7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 ||||||
服务电话:0371-6550765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