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无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
审核 | 3、审核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 政策研究和法规处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7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
服务电话:0371-6550765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