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发布时间:2020-12-17 10:50 信息来源:煤炭行业管理处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受理1.受理责任: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煤炭行业管理处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决定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送达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56981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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