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处罚 | 《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令 中央军委令第579号)第十二条:“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立案 | 3.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无线电管理局 | 无 | 不收费 |
调查 |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无线电管理局 | ||||
审核 | 3、审核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 政策研究和法规处 | ||||
告知 | 6.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无线电管理局 | ||||
决定 | 7.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无线电管理局 | ||||
送达 |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无线电管理局 | ||||
执行 | 9.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线电管理局 | ||||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0982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熊耳河路93号盐业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