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或者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72号)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第五十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无线电管理局 | 20日(不含电磁兼容审查和频率协调时间) | 20日(不含电磁兼容审查和频率协调时间)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1)核准频率;(2)材料真实性、合法性;(3)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的,应当书面通知设台申请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4)申请人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5)拟用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通过国家无线电型号核准;(6)需要协调、咨询和请示的,书面告知设台申请人,并尽快组织完成协调、咨询和请示事项;(7)进行电磁环境兼容计算和分析。(8)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签发正式文书;核发《电台执照》(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无线电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防止无线电干扰。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0982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