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17 15:46 信息来源:省食品工业办公室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省食品工业办公室20日2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50771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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