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 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受理 | 1.受理责任: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0765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