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三、《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的,应当依法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矿井实际开采的实测图纸资料和矿井关闭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资料,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报废手续。 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20日 | 45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煤炭条例》第二十一六条进行审查;需补充材料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拟定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企业,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批复文件;按规定送达(邮寄)申请单位或企业;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0765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