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72号)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条: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无线电管理局 | 20日(不含电磁兼容审查、频率协调和向上级请示时间) | 20日(不含电磁兼容审查、频率协调和向上级请示时间)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申请的频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及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频率的分配、管理规定。是否需要与外省、军队和有关单位进行频率协调。需要进行频率协调的由岗位责任人告知申请人,并尽快组织完成协调;超出审批权限的,需向上级请示,或由申请人直接向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应当首先预指配频率,将该预指配频率提交频率监测机构进行频率可用性监测;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签发正式批复文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无线电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防止无线电干扰。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09834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