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办煤安〔2021〕140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9 16:28 信息来源:煤矿安全监管处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

  5月26日至6月4日十天时间,我省煤矿连续发生了“5·26”“5·30”“6·4”三起事故,事故反映出部分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认识不到位、排查不深入、流于形式,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7月5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切实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信办煤安〔2020〕215号)落到实处,确保国庆节前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时间安排

  2021年7月15日至9月30日。

  二、严格自查自改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对照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和井工煤矿221项内容,聚焦瓦斯、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和区域防突措施落实、井下动火、放炮、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等关键环节,制定详细的大排查工作方案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方案计划全面开展自查自改,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三、严格复查检查

  煤矿自查自改结束后要由煤矿上级公司逐矿组织复查检查。复查检查前,要通知属地煤矿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复查检查要紧盯长期以来反复治理、反复出现的“老大难”问题、深层次问题和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点,督促煤矿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措施,确保各类问题隐患整改落实零遗漏、无死角、高时效。

  四、坚持重患必停

  煤矿上级公司和属地煤矿监管部门在复查检查过程中,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一的),由属地煤矿监管部门立即责令实施停产整顿。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属地煤矿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要求,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煤矿进行现场验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自查自改和复查检查不认真、不深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执法对象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约谈。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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