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办案〔2021〕91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7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09 11:31 信息来源:运行监测协调局

民建河南省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构建我省清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综合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清欠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将清欠工作作为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

  一、积极建立工作机制

  2019年8月,省政府在省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下设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清欠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清欠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清欠进度,审议清欠政策措施、重点工作安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清欠事项,督促检查清欠政策落实情况。成员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9个单位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

  二、扎实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省清欠办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完善了线索登记、转办、核实、督办、反馈、回访工作流程,确保问题线索及时核实处理到位。目前正在筹建省级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和转办平台,督促解决企业反映的拖欠问题;探索对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进行记录、共享、公示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督促省发展改革委尽快制定《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安排等事项作出规范性要求,力争从源头上预防新增拖欠,形成不想欠、不敢欠、不能欠的长效机制。

  二是省财政厅将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规定,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4月14日废止,省财政厅已组织采购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排查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

  三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梳理一年以上特别是三年以上未结涉企案件,建立台账、明确时限、逐案督办,每月动态监控通报,其中疑难复杂案件由院领导包案,驻院纪检监察组督办,并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开展“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攻坚行动”,加大积案清理力度,严厉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加大对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的监管,实现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监管,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等案件监管机制,提高上诉、申请再审、再审案卷移送效率,努力压缩审理期限。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持续开展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专项清理行动,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信用,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案件中有效运用“活封”措施,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活力,增强造血功能。

  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省司法厅、省发改委、鉴定机构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台规范性的制度文件,降低企业诉讼和鉴定的成本。

  四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顺应实体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和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创新业态应用场景,推动技术、管理、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商业保理公司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探索与商业保理企业加强业务合作,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增强商业保理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全力做好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省清欠办会同有关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从保市场主体和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大局出发,聚焦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法治化、市场化办法并适当运用行政手段,不断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省清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希望继续关注,给予我们更多的建议和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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