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1-12-09 10:33 信息来源:产业政策和法规处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
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受理1.受理责任: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补正;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决定。煤炭行业管理处45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决定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根据审查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4.送达责任: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56981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 100 米路南,中原出版产业园南区 D 座一楼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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