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受理 | 1.受理责任: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补正;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决定。 | 煤炭行业管理处 | 45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根据审查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单位;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6981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 100 米路南,中原出版产业园南区 D 座一楼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