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产食品认定与管理办法
(豫工信〔2010〕511号)

发布时间:2010-12-07 14:57 信息来源:省食品工业办公室

  河南特产食品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文件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河南特产食品,扩大名牌效应,推动食品农产品出口,加快河南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0〕4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南特产食品,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特有的资源,或采取特指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在成份、风味、口感或外观形态等方面具有明显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历史或人文背景和社会知名度,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经河南省特产食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认定的食品及农产品。

  第三条    河南特产食品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议,认定委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委由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认定委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工作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认定委办公室或由其委托行业协会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开展认定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获得认定的河南特产食品,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对生产企业在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市场开发、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内容

  第七条   申请河南特产食品应当同时具备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经备案认定的经济合作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二)产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特有的资源,或采取特殊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在成份、风味、外观形态有一点或多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三)产品按一定生产规程进行生产或加工,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品具有质量安全的可控性和监测性;

  (四)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历史或人文历史背景,在国内外或河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认度。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产品,可优先推荐:

  (一)获原产地保护标志(地理标志产品);

  (二)获国家专利;

  (三)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称号;

  (四)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五)有较大出口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河南特产食品:

  (一)无相对明确的生产组织;

  (二)无一定的产量、生产规模和市场空间;

  (三)无法进行质量监测监控;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产品。

  第十条   河南特产食品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模、产量;2、生产方式、生产规程或工艺特征;3、产品特征;4、质量安全标准;5、市场状况;6、历史或人文背景;7、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度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可按属地受理原则向当地食品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报材料包括:填写《河南特产食品申报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县(区)、省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认定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

  (四)根据认定需要,认定委办公室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相应实物。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专家委员会依据认定标准开展评价工作,并提出专家意见和初步认定名单报认定委;

  (二)认定委办公室可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进行咨询调查;

  (三)认定委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综合调查结果,最终确定河南特产食品入选名单。入选名单可通过网上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通过认定的产品,由认定委颁发“河南特产食品”认定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特产食品实行动态管理。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三年,三年届满可参加复定。

  第十四条    建立河南特产食品标志使用制度。

  (一)河南特产食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由认定委审定,认定委办公室负责标志日常管理;

  (二)凡获得河南特产食品认定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其外包装及宣传物可按规定的图案印刷使用专用标志;

  (三)专用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超期使用,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对获得认定的河南特产食品实行监测制度。

  (一)认定委办公室和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河南特产食品的日常监测工作;

  (二)对河南特产食品每三年出具一次监测评价报告,并作为参加复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河南特产食品资格和称号。

  (一)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二)违反专用标志使用办法,且拒不改正;

  (三)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测、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中严重违规违法,受到查处;

  (五)有其他较大问题,严重影响河南特产食品声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认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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