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有效】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广电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各无线电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30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5G基站和相关链路传输微波台站管理的通知》(工无函﹝2021﹞18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基站设置使用审批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属在用基站在其电台执照有效期内至少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一次基站自测报告,自测基站数量不少于在用基站总数量的三分之一,三年完成在用基站自测工作;每年第三季度末报送基站自测报告;基站自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地理信息、技术体制、设备型号、天线高度、工作频率及使用情况、占用带宽、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
二、申请人进行下年度基站设置(含新建、变更),须以省公司为申请单位,在本年度年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书面提交下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分、网络规模、技术体制、用户容量、拟使用频率及使用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计划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抽样审核基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台址布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申请人在收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文件后,且基站设备安装调试运行2个月内,将基站自测报告及设台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审核文件的使用频率、技术体制和基站数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进行申请材料审查及基站实地抽查,并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基站资料由省无线电监测中心统一录入台站数据库。
四、申请人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基站数据电子交互系统,确保基站设置、使用数据准确。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各无线电中心加强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按“双公示”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