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办案〔2023〕184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1-09 15:36 信息来源: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张晓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再生金属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再生金属产业发展的关注和关心!大会秘书处将您的建议交由我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办理,我们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再生不锈钢、再生铜等从“两高”目录退出问题

  2023年1月,结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最新政策要求和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印发了《河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修订)》(豫发改环资〔2023〕38号),对我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将再生不锈钢、再生铜等项目从我省“两高”项目目录中退出,不再执行县、市、省三级会商联审制度,可直接按既有程序办理备案、土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手续。

  二、关于再生金属环境容量替代豁免管理政策问题

  为支持再生金属企业发展,我厅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沟通,生态环境部门答复:拟对以炼钢厂含锌灰渣、再生铅冶炼渣为原料的提取有价金属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行重金属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有效解决涉重建设项目环评因重金属排放指标短缺审批受限,制约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等问题。对于不锈钢企业,不属于国家控制的涉重金属类六大重点行业,不需要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总量替代;对于再生铜企业,属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管理要求,执行重金属排放量减量替代。

  三、关于加大对再生金属产业财税支持力度问题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支持及立法研究问题,省财政厅答复:

  1.增值税政策问题。长期以来,为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国家持续优化完善有关增值税政策,不断加大税收优惠实施力度。一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关政策。1995—2000年期间,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70%;自 2001年起,对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自 2008 年起,取消对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17%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作为过渡和衔接,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自 2021年起,一般纳税人可依照 3%征收率简易征收,解决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抵扣问题。二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政策。自1995 年起,开始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1996—2015 年期间,不断加大优惠政策实施力度,平均每一到两年就会有相关政策出台,如将免税政策延期,持续增加享受优惠产品种类,增加即征即退、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以及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等;2015 年,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对以往年度出台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统一明确对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消了其他优惠类型,并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明确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2021年,再次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对享受优惠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推动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立法问题。国家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加快推进中。2022 年 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从整体上提升增值税税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稳定政策预期,规范税收征纳行为。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将增加增值税税制的弹性,应对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对保护纳税人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增值税上解省级20%留成部分建议减半上解”问题,省财政厅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处,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再生金属产业缴纳增值税上解省级 20%部分减半上解,不符合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按照规范统一的原则,建议仍然维持目前省与市县财政体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工信部门将积极落实《河南省“十四五”再生金属产业发展规划》《河南省加快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做优做强长葛不锈钢等再生金属产业基地,支持长葛循环经济园区开展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培育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鼓励园区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创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二)财税部门将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支持再生金属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加强政策执行跟踪问效,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同时,认真研究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利用河南省绿色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再生金属回收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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