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办案〔2024〕76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1-07 17:06 信息来源:厅汽车工业处

鲍思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低速电动四轮物流车并开放路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长期以来,低速电动车处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模糊地带,其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未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产品未经许可即上市销售,主要包括三轮低速电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此外,部分具有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存在超规格超范围违规生产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现象。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针对鲍思语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低速电动四轮物流车并开放路权”的建议,省工信厅没有开放路权相关职能。下一步,根据我厅职能就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及低速无人配送驾驶车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根据2023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低速电动车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精神,将三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电动摩托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按照现行电动摩托车产品标准、生产准入、注册登记、上路行驶、进口等规定进行管理。将四轮低速电动车归类为纯电动乘用车,其生产使用纳入汽车管理体系,不再单独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按照现行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标准、生产准入、注册登记、上路行驶、进口等规定进行管理。目前,国家文件尚未印发,我们将保持和工信部沟通对接,待国家文件正式印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根据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河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申请车辆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等证明,获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可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我们将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规定,做好我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三是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2018 50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工信部门没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权限。同时,根据2023年12月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已明确将低速电动车列入限制类目录。我厅将根据工信部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配合工信部做好我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对于已上市的低速电动车,建议按照相关部门管理意见执行。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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