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工信煤安〔2025〕51号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21日
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可参照执行。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停产煤矿(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复产验收前,可申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不低于90分,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管理部分评分不低于90分,安全基础管理部分评分不低于85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3.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间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2年的;
2.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的煤矿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三级的煤矿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初审和考核定级现场检查合并,原则上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的初审环节,要结合煤矿实际,可对自然灾害条件严重、近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等煤矿,视情况开展初审现场检查。
第七条 现场检查考核煤矿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查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少于煤矿采煤工作面总数的50%,且覆盖煤矿所有采煤工艺。
(二)检查的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少于煤矿掘进工作面总数的50%,且覆盖煤矿所有类型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岩巷)和所有掘进工艺。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布确认的程序进行。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考核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考核定级。煤矿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等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据拟申报的等级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初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按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按第六条规定及时报送考核定级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现场检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集团公司或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申报煤矿隐患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部门。省、市考核定级部门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市级考核定级部门应在公告三级定级后3个工作日内将被定级煤矿名单经“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同时将公告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现场考核未达到相应申报等级的煤矿,省市考核定级部门按照考核得分直接定级。
第九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3年期满前3个月重新自评申报,考核定级部门按第八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一)3年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
(二)3年期限内,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冲击地压事故”。
(三)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冲击地压矿井和开采保护层的矿井除外)。
(四)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第十一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其审核,并征求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意见,审核符合延期条件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三级煤矿不执行直接延期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检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考核检查。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部门,制定动态达标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
(一)各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动态达标实施办法,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煤矿动态达标作为日常监管的工作重点,按属地监管原则进行重点抽查。每年1月10日前,各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辖区内煤矿达标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2.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要及时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考核定级。
3.日常检查查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自查处之日上溯6个月,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超过煤矿自查上报数量的,应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三级为撤消)。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后分别降为二级、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级。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含市考核定级的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于达不到对应等级的煤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直接降低或撤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按规定缩短。
(四)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五)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可在“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级级差;实现“一井一面”或智能化开采的,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第十六条 加大激励政策。
(一)鼓励煤矿按吨煤不低于5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按吨煤不少于1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初验的一级矿井或通过国家考核公布的一级矿井,可分别按吨煤1.5元、2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进一步提高煤矿创建一级标准化矿井的积极性。
(二)一级煤矿在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有效期内,省级层面将在煤矿技术改造、产能核增、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奖惩办法,完善激励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年生产能力45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不含事故降级或撤消等级的煤矿),应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标准,被降级的煤矿复产后半年内应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标准。新建、改扩建(含技术改造)煤矿投产时要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着力推动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矿达到一级标准(资源枯竭矿井除外)。
第十八条 煤矿在有采煤工作面、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提下,按照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对于已无掘进工程的拟关闭退出的煤矿,或无掘进工作面但“三量”(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的正常生产煤矿,可按照管理体系规定的专业缺项进行考核定级。
第十九条 煤矿应建立完善以“危险预知、安全确认、安全站位、流程作业”为核心的“四位一体”岗位标准化作业体系,推动全员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安全人。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2020年印发的《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豫工信煤行〔2020〕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