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6-06 12:39 信息来源:厅产业政策和法规处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频次上限

1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保障程度高低和状态将煤矿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年度对A、B、C、D类煤矿的现场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2

取得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3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1次/年

4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

1次/年

5

第二、三类、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行为以及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经营行为

1次/年

6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

1次/年

7

研制、生产、维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查

1次/年

8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巡检

4次/年

9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综合监督检查

1次/年

10

稀土生产流通监督检查

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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