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企业〔2015〕148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4 00:00 信息来源:中小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又好又快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16

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初步审理、公告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2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二)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7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六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6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2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2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初审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名单及时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将工作总

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 国家示范基地的申报将从省示范基地名录中推荐。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工信〔2010332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