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 信息来源:委政策法规处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为: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优惠。注:有关内容需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韩平伊  0371—6676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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