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无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省食品工业办公室 | 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07715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