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 无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省食品工业办公室 | 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1-6550771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9897 | ||||||||
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3号 |